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为规范通过网上交易方式进行的由本公司募集并管理的基金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及本公司有关基金业务的规定,特订立《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直销网上交易业务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在直销网上交易过程中涉及的投资者、本公司及其他有关机构皆应遵守本规则。本规则中未提及或未明确规定的相关事宜应参照本公司业务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投资者”是依照本公司所管理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通过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且授权的网站(以下统称“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直销网上交易的个人投资者。本规则所指“直销网上交易”是指投资者通过直销网上系统对其账户进行管理或基金交易的行为。直销网上交易提供的业务包括开通国泰网上交易,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赎回转认/申购、利是宝、设置基金分红方式、账户信息修改、交易密码修改和交易记录查询等。本规则所指“指定银行”是指经本公司授权的可以提供符合本公司要求的资金结算途径的银行或金融机构。本规则所指“T日”仅指投资者提交有效交易申请所在的基金交易日。
第三条
凡进行直销网上交易的投资者必须与本公司达成《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网上远程交易服务协议》,同意本公司的有关服务条款。
第二章、基金账户
第四条
凡从事直销网上交易的投资者必须拥有国泰基金账户。未开立国泰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以直接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开立账户,账户包括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已开立国泰基金账户(通过代销渠道或本公司直销柜台)但未开通网上交易账户的投资者也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开立网上交易账户;国泰直销网上交易支持多交易账号,投资者成功“新增银行卡”即增加新的交易账号。
第五条
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开立账户的投资者必须事先办理本公司网上交易所支持的银行卡,并开通相应银行卡对应的网络支付功能。
第六条
投资者可以至本公司直销中心或通过传真方式注销网上交易的账号,但该基金账号下的所有基金份额余额必须为零并没有未清权益。
第七条
投资者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可以实时变更除“证件号码”、“证件类型”、“姓名”、“银行账号”等信息外的其他个人信息。
第八条
投资者如需变更网上交易的开户证件、姓名及银行账户资料等,须通过邮寄原件或亲临直销柜台或本公司指定的其它方式办理变更手续需提交公安机关或银行出具的相关证明。
第三章、交易时间
第九条
投资者可以通过直销网上交易于7(天)×24(小时)在任意时刻提交申请。基金认购申请的受理截止时间以销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规定的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认购时间为准,如投资者在该基金公告规定的认购受理时间后提交委托申请,则此委托申请视为下一个工作日的申请。在基金开放申购/赎回期,受理截止时间为15:00,如投资者于15:00后提交委托申请,则此委托申请按下一个工作日的申请处理。投资者委托申请的时间以本公司系统自动记载时间为准。本公司有权根据沪深等交易所的交易时间对本公司网上交易截止时间进行调整。
第十条
认/申购有效申请时间以资金到账时间为准,投资人的认/申购以该笔认/申购申请所对应的本公司交易系统自动记录的资金到账时间所在的交易日作为最终有效申请日。
第十一条
如因不可抗力及非本公司人为因素而导致直销网上交易的故障,因此造成投资者不能及时委托的情况,本公司不承担责任,投资者可以选择其他本公司认可的交易方式进行委托交易。
第四章、交易密码
第十二条
投资人开立账户时应设置交易密码,该密码可在网上交易系统和本公司直销中心使用、修改,密码修改实时生效。
第十三条
网上交易需验证交易密码,交易密码不符的,其交易不能进行。
第十四条
投资者应妥善保管交易密码以防泄露。由于投资人自身的原因导致密码泄露而引起的损失和责任由投资人承担。
第十五条
投资者因交易密码丢失或遗忘等原因需办密码重置手续的,须出具身份证明通过邮寄原件或亲临直销柜台或本公司指定的其它方式办理密码重置手续。
第五章、交易申请
第十六条
投资者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提出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赎回转认/申购和设置分红方式等申请。投资者须按照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和有关公告的规定进行交易申请。
第十七条
认购受理时间以销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规定的通过国泰基金管理公司直销中心办理的认购时间为准,如投资者在该基金公告规定的认购受理时间后提交委托申请,则此委托申请视为下一个工作日的申请。
第十八条
申购申请的受理截止时间为15:00,如投资者于15:00后提交委托申请,则此委托申请按下一个工作日的申请处理。投资者委托申请的时间以本公司系统自动记载时间为准。申购金额的数额限制以各基金合同、业务规则及相关公告为准。
第十九条
赎回申请的受理截止时间为15:00,如投资者于15:00后提交委托申请,则此委托申请按下一个工作日的申请处理。投资者委托申请的时间以本公司系统自动记载时间为准。赎回份额的数额限制以各基金合同、业务规则及相关公告为准。
第二十条
投资者可通过直销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公司管理的各开放式基金的转换业务。转换打开时间、转换数额限制及转换费率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基金转换当日委托申请的受理截止时间为15:00,如投资者于15:00后提交委托申请,则此委托申请按下一个工作日的申请处理。投资者委托申请的时间以本公司系统自动记载时间为准。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可通过直销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变更分红方式业务。除了有特殊规定的基金须按照各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进行处理外,投资者可通过“设置分红方式”另行设置。您可以多次对同一基金变更分红方式,变更分红方式以最后一次的设置为准,投资者委托申请的时间以本公司系统自动记载时间为准。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转托管申请,转托管的操作以业务规则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办理交易撤单,以业务规则的规定为准。
第六章、定期定额申购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提出基金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申请。网上交易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是基金直销网上交易申购业务的一种,系指基金公司通过基金直销网上交易系统接受投资者委托,在每月指定日期(非交易日顺延)通过投资者指定银行卡或银行账户以约定金额申购投资者指定的基金的业务。通过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成功申购的基金份额的赎回、转换和其他业务遵照“业务规则”和“网上交易业务规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定期定额申购业务针对指定支付银行卡开通,参加定期定额申购的投资者最低申购金额和最低追加申购金额的限制以及费率标准以本公司公告为准。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可对不同基金申请多项定期定额申购计划,同时也可对同一基金申请多项定期定额申购计划。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可对定期定额申购协议进行变更,协议指定扣款日当日不允许变更协议,若进行变更的操作日(交易日)既在原协议指定扣款日之前,又在目标指定扣款日(变更后指定扣款日)之前,则此变更在本月生效;否则所作变更从下月起生效。协议指定扣款日应在每月的28日(含)之前。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终止定期定额申购协议,终止申请一经确认,该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即时终止,约定扣款日当日不得终止该份定期定额申购协议。若由于投资者账户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异常等投资者自身原因导致连续三期扣款不成功,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终止该定期定额申购协议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九条
如遇到扣款日为非工作日时,该期定期定额申购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提交,实际扣款日视为当期基金申购日,投资者的该笔申购申请将会按照实际扣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被确认。
第三十条
投资者由于自身的原因,没有及时将足额的申购款项存入指定的资金账户,造成定期定额申购计划无法实施时,由此造成的责任完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三十一条
若本公司公告暂停某只基金的交易(包括定期定额申购),则扣款日为暂停交易当日的当期该基金的定期定额申购申请将被取消。若本公司公告暂停某只基金的申购交易,是否暂停对该基金的定期定额申购交易以公司公告为准。
第七章、资金支付与结算
第三十三条
投资者选择直销网上交易方式进行基金交易时,应当采用本公司认可的资金支付与结算方式。资金结算以登记结算中心或银行的资金转账确认明细单为准。
第三十四条
投资者提交基金认购/申购申请后,须即时通过指定银行网上支付系统支付认购/申购资金。
第三十五条
投资者在一个交易日内提交多笔认购、申购申请的,按申请提交时间的先后顺序对可用资金进行匹配。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通过直销网上交易系统赎回基金份额,赎回资金按照各基金合同规定的划款日期从国泰基金资金清算账户划往投资者预留的银行账户。
第三十七条
基金分红时,选择现金红利方式的投资者的红利款按照相关公告规定的划款日期自国泰资金清算账户划往投资者预留的银行账户。
第三十八条
认购、申购等申请经确认失败的交易,本公司将于业务规则规定的日期退还投资者已划付成功到达本公司账户的资金,从国泰资金清算账户划往投资者预留的银行账户。
第八章、申请的受理和确认
第三十九条
本公司直销网上交易系统将对投资者提交的申请及时反馈,显示成功的反馈仅表明本公司已受理投资者的申请。
第四十条
认购确认结果以基金合同生效后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的结果为准,其它交易的确认结果以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的结果为准。
第九章、交易费用
第四十一条
投资者采用直销网上交易方式进行基金交易时,执行本公司的直销网上交易费率标准。
第四十二条
投资者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认购、申购基金时,认购、申购基金时发生的银行汇款手续费由投资者自行承担;赎回、基金分红和退款时,因资金结转发生的汇款手续费由本公司承担。
第十章、查询
第四十三条
投资者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查询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办理的交易情况等信息。QDII基金申购和赎回的交易确认结果可于T+3日及之后查询,其他交易确认结果可以于T+2日及之后查询。
第十一章、风险提示
第四十四条
为确保网络传输的安全,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本公司对网络资料的传输采用数据加密处理,但本公司无法保证网上信息传输绝对安全、毫无错误或指定网址不被恶意攻击或不存在因电子病毒所导致的故障等等。本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须自行承担因网上交易可能导致的任何风险及损失。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有权保留投资者直销网上交易的相关电子数据以作为投资者交易的证明。
第四十六条
任何通过密码验证后提交的申请都将视为投资者自身行为或投资者合法授权的行为,该等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由该投资者承担。
第四十七条
由于提供资金结算途径的银行或金融机构的系统或者人为原因,导致资金到账迟滞、交易失败等问题,本公司将协调尽快解决,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之补充,与业务规则具有同等效力。未尽事宜,参照相关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业务规则和相关公告。
第四十九条
本公司保留对本规则的解释权,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规则进行合理的修改。
第五十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本规则的任何修改应自该修改发布之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