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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大市场 公平竞未来——学习公平竞争法律法规,以公平竞争共促高质量发展 | 2026年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

发布时间:2026-09-11 17:32



2026年9月7日至9月11日期间,正值全国开展2026年“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活动,此次主题为“统一大市场 公平竞未来”。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重要基础,也是市场主体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基金行业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更要厚植公平竞争文化、增强公平竞争合规意识,坚持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公平竞争,共同维护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那么,什么是公平竞争?作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两大核心支柱的《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又分别规制哪些行为?快让我们一起来了解公平竞争法律知识吧!



一

什么是公平竞争?



公平竞争,是指市场主体遵循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在平等、公平的市场环境中开展经营活动,通过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提高经营效率、推动创新等方式参与市场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明确要求,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反垄断法》则以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鼓励创新、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立法目的。

因此,公平竞争并不是“不竞争”,而是倡导依法竞争、诚信竞争、良性竞争,防止通过垄断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对于基金行业而言,公平竞争既体现在基金管理人之间依法开展业务竞争,也体现在基金管理人与销售机构、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开展合作时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二

《反垄断法》主要规制什么?



《反垄断法》主要是为了预防和制止通过垄断行为排查或限制市场竞争。那么什么是垄断行为?具体又包括哪些类型?

根据《反垄断法》第三条规定,垄断行为包括三种类型:(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1 

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根据达成协议的主体间关系分为两种类型:

(1)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联合抵制交易;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2)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i.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ii.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iii.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对前款第i项和第ii项规定的协议,经营者能够证明其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禁止。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标准,并符合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不予禁止。


 2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并不违法,法律禁止的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前款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3 

经营者集中

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合并,或者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经营者集中未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




三

《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规制什么?



顾名思义,《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是不正当竞争行为。那么什么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又包括哪些典型类型?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1 

商业混淆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网名、译名等);

•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新媒体账号名称、应用程序名称或者图标等;

•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或者将他人商品名称、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等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属于前款规定的混淆行为。


 2 

商业贿赂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给予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前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受贿赂。


 3 

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4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5 

商业诋毁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或者指使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6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规定:

(1)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平台规则等,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2)经营者不得以欺诈、胁迫、避开或者破坏技术管理措施等不正当方式,获取、使用其他经营者合法持有的数据,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3)经营者不得滥用平台规则,直接或者指使他人对其他经营者实施虚假交易、虚假评价或者恶意退货等行为,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平台经营者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7 

滥用优势地位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交易条件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规定,大型企业等经营者不得滥用自身资金、技术、交易渠道、行业影响力等方面的优势地位,要求中小企业接受明显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




四

让公平竞争成为行业发展的共同底色



公平竞争是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对于基金行业而言,公平竞争就是基金管理人通过提升投资管理、风险管理、产品创新和客户服务能力赢得市场认可。让我们共同遵守公平竞争法律规则,协力共建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为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和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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